高雄市度量衡商業同業公會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5.11.17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並經核準

中華民國100.04.06第九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並經核準

中華民國113.03.29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並經核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訂名為「高雄市度量衡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提昇技術水準為社會工商業服務、謀求會員

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暫設各理事長處)

 

第二章 會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二)推廣正確使用度量衡器。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六條:本會之會務如下:

(一)從事度量衡器新產品之發表與同業間使用技術之交流活動。

(二)發行期刊。

(三)促進會員正當娛樂,舉辦有益身心健康或觀摩活動、聯繫會員情誼,促進會員互助、合作。

(四)維護會員權益,促使政府推動全民持續「正確使用度量衡器」維持公平交易。

(五)轉達同業間商業訊息。

(六)其他有關度量衡器各項活動事項。

(七)提供有關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之資訊。

第七條:本會對於有關度量衡法規制定、修改或相關事項,得向政府提出建議。

第八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委託,辦理有關度量衡器之諮詢研究與服務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會員資格

(一)凡在本市組織區域內從事度量衡器製造、修理、販賣等業務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公司行號經本會通知、勸告、警告,仍不加入本會者得報請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二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之停業處分)

(二)會員入會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件,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二)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其臨時集會或本會舉辦之各項研討會議之權利。

(三)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案與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四)有享受依本會章程應享之權益及應盡之義務。

(五)享有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會刊及有關刊物之贈閱。

(六)會員證有效期限一年。

第十一條:會員之停權、退會與除名

(一)凡不履行會員義務或半年未繳會費者,經理事會之審定後,暫停享受會員權益。

(二)凡一年未繳交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取消會藉。

(三)會員轉業或不在轄區內從事本業者,須向本會辦理退會,退會時應報理事會核定之。

(四)會員因退會或經取消會藉,被除名者應繳回會員證。

(五)凡本會會員之言行損及本會聲譽,經會員五人以上署名檢舉,經理、監事查明屬實,並送經理事會議通過後,予以除名,惟應于理事會開會前二十天,將除名原因及開會時間地點,以書面通知該會員,並得准其列席申辦。

(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 違反國家民族利益者。

2.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3. 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 受禁治權或破產宣告尚未撤銷復權者。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為使會務順利進行及決定一般性之業務,會員於超過百人時得視需要舉行年會以替代會員大會。有關理監事之選舉,由會員集會票選,並當場公佈選舉結果,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會設理事11人,後補理事3人,均由會員票選,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理事會並得經會員大會通過,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出任名譽理事長或名譽理事。(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若干人出任副理事長)

第十五條:本會監事會設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均由會員票選,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監事每三年改選,連選得連任,但連任理事不得多於七人。候補理監事以當選理監事外之多票充任之,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其所補人員原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監事均為義務職,名譽理事長及名譽理事亦同。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每屆選舉,以當屆理事長為選務委員召集人,並由理事長遴選曾任本會理事長或曾任理監事之會員二位,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為選務委員,授權辦理有關選舉事宜,理監事候選人人數為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額不足應選名額時,由選務委員遴選徵召提名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三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義務處理一切會務,必要時得設秘書若干人,並得設組,協助處理會務。

第二十條: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人選,均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廿一條: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聘顧人員除秘書一職外均為無給職,唯其待遇應由理事會議訂之。

第廿二條:本會新舊理監事會交接應于會員大會或年會休會後一個月內交接完畢。

第廿三條:本會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無故連續缺席三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廿四條:本會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得聘用顧問若干人。

 

第五章 職權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或年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定期召集,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申請,得召開會員臨時大會。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年會或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第廿七條:會員大會、年會或臨時會員大會之主席由理事長擔任;如理事長因故缺席時,就常務理事中指定一人代理之,理事長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廿八條:會員大會或年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四)會務重要計畫與決算之審核。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年會或臨時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年會決議。

(三)擬定會務計畫。

(四)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五)審查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

(六) 審定經費預算與決算及籌措經費。

(七) 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三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會務之進行及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年會之決議。

(二)審議經費決算。

(三)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卅一條: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開常務理監事會議或理監事會議,均由理事長擔任主席。

 

第六章 經費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會費:本會會員之會費於入會時應一次繳納入會費壹仟元,常年會費叁仟元整,嗣後每年應繳年會費叁仟元整。

二、基金:

1. 本會新會員應一次捐贈新台幣貳仟元整,作為本會之會務基金。

2. 本會為推動會務之需要,得經理事會通過募集基金。

3. 會員因退會或經取消會藉或除名均不得請求退還前繳各項會費款項。

三、其他:基金之孽息及其他項來源。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之收支,每屆年度(本會採會計年度制) 終了,由理事會造具總報告表,送監事會審查後提交會員大會或年會承認。

 

第七章 附則

第卅四條:本章程未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本會解散或撒銷時,所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六條:本會各種委員組織章則及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卅七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或年會通過,送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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